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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特点
浏览:8184次    时间:2013年4月8日
        保险公估人的角色

      保险公估属于金融保险业的中介服务机构,负责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保险风险和价值评估、保险责任分析、损失理算等专业服务,行业强调公正性、独立性和技术性。

  国外公估业的产生可追溯到300多年前的英国,保险公估人的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完善,保险公估机构被通称为“公证人”或“公估人”,其英文名称为“assessors”。

  在国际上,由于专业化的分工和不断细化,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80%以上的标的风险评估、价值评估和损失勘验、鉴定、估损、理算业务已交由保险公估人承担,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已成为保险市场规模扩大和成熟的必然趋势。

  国内早在19世纪20年代末就有保险公估的存在,新中国成立后因保险业务的停办而衰落,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内保险业的蓬勃发展,公估公司业务在近几年开始得以快速发展,各保险公司、被保险人企业、专业监定机构与公估公司的合作,预示着被保险人、保险人和公估人三者的共赢关系将会更加地紧密。

      公估人的职能


      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包括以下三点:
      1、 评估职能
    保险公估人对标的物的价值、风险或事故的原因、责任、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验、评估、测算,以公平、公正、合理的原则,得出评估结论,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,体现出其评估职能。  
      2、公证职能 
   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,既不代表保险人,又不代表被保险人,完全站在中间、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、科学办事。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出庭辨护,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,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,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。  
      3、中介职能  
    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,独立地开展公估作业,从而得出公估结论,并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,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,发挥了中介职能。

      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前景


      中国最早在19世纪20年代末,保险公估机构(有现代保险公估职能)就已存在了。那时的保险公估机构称为“公证行”。自1927年始有国人创办上海益中公证行,后又在汉口设立分行,1935年,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发起并成立了联合保险公正事务所,当时,天津有永平公证行、商联公证行,汉口有市商会组织的汉口市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。
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国内保险业务恢复,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数家名称各异,业务基本与保险公估有关的组织。但这些服务机构身世背景也比较复杂,它们有的隶属国家行政机关,有的隶属保险公司理赔部门;有的是物价局、外贸部门、科委批准的,也有的是地方开发区批建的,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这些机构也往往采取“三不政策”即:“不表态、不支持、不干预”。直到2000年保监会才颁布了第一个有关保险公估的法规《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(试行)》,在2001年又作了一次修改,才将我国的保险公估发展引到法制化、正规化上来。 截止到2012年底,我国共有保险公估公司325家。
     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,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%以上。保险公估人介入重大损失理赔案件在英国、德国、美国、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,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,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,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,所以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,属于朝阳行业。

      保险公估对从业人员的要求


  公估人不但要是一名保险理赔专家,不但需熟悉保险法律法规,还需了解海商法、合同法等法规相关内容,且还应具备某一项或几项专业技术,如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、工程建 设、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、材料学、通信与信息系统、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、汽车制造、 化工燃料、交通物流及运输、金融财务等知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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